网约车追尾故障货车,6人死亡!调查报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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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93成渝环线江津白沙“2·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2月29日,G93成渝环线高速重庆江津白沙段发生一起小型普通客车与重型半挂车碰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61.72742万元。


事故调查组认定,G93成渝环线江津白沙“2·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超速、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状况,重型半挂车驾驶人在车辆发生故障后处置措施不当,相关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而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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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图


01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2月29日3时许,驾驶人魏*驾驶渝B0****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8人),从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城区出发前往重庆主城区,5时36分许行驶至G93成渝环线高速重庆江津区境内下行方向492Km+290m(正沟头大桥)路段时,碰撞由朱*驾驶的因故障停驶于第二行车道内的鲁H7****/鲁HB***挂号重型半挂车,造成渝B0****号小型普通客车内6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02

 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1.事发时驾驶人魏*驾驶渝B0****号小型普通客车以车速108km/h,超过该道路小客车最高限速100km/h限速规定行驶。且在行驶中两次偏头观看道路右侧路外“聚奎中学”霓虹灯字样,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状况,及时发现障碍车辆。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且魏*驾驶的渝B0****号车辆存在超员行为

2.驾驶人朱*驾驶鲁H7****/鲁HB***挂号重型半挂车发生故障后处置措施不当,未按规定迅速报警,且警告标志未设置在后方150米外。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某信公司(该公司为事故车辆渝B0****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和某盛公司(该公司为事故车辆鲁H7****/鲁HB***挂号重型半挂车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能确保驾驶员魏*、朱*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03

 事故发现的问题


(一)某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1.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车辆超速的事故隐患。未按照GPS监控相关规定对渝B0****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车速监控,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提醒和制止魏*驾驶渝B0****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超速行为,造成事故发生。

2.教育和督促网约车驾驶员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不力。按规定对驾驶员魏*开展入职安全教育培训,也未进行考试考核,未按照规定对驾驶员魏*开展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未能教育督促驾驶员魏*严格遵守车辆核载人数规定,未督促驾驶员魏*通过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二)某盛(重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未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针对高速路车辆故障停车的紧急情况制定相应应急预案,未规范高速路车辆故障停车后的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导致车辆鲁H7****/鲁HB***挂号重型半挂车在高速路发生故障停车后应急处置不当。

2.未及时消除车辆故障停车后的交通事故隐患。鲁H7****/鲁HB***挂号重型半挂车在高速路发生故障后在行车道停车达43分钟,未及时组织采取迅速报警、正确设置警告标志等方式消除鲁H7****/鲁HB***挂号重型半挂车故障停车后的交通事故隐患。


04

 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魏*,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于2024年3月1日依法对其执行刑事拘留,3月14日,经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魏*执行逮捕。

2.胡**,某信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兼股东),未能及时排查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督促网约车驾驶员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网约车运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二)对有关企业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1.朱*,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已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江津大队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以行政罚款21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截止到2024年5月30日)、驾驶证记3分的处理。

2.某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车辆超速的事故隐患,教育和督促网约车驾驶员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不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江津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3.于**,某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能严格督促实施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未能组织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江津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4.某盛(重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及时消除车辆故障停车后的交通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江津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5.刘*,某盛(重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能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未及时消除车辆故障停车后的交通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江津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根据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追责问责。对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分和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涉嫌刑事犯罪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其他相关问题处理建议。

1.某汽贸有限公司。调查发现某汽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挂靠车辆进行管理,长期“挂而不管”,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实际管理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和二级维护情况,未按规定对车辆购买交通强制保险。建议移交济宁市梁山县交通运输局调查处理。

2.泸州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调查发现泸州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未按照公司规定对网约车驾驶员魏*开展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在网约车驾驶员魏*离职后,未能及时报备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完成资格注销。建议移交泸州市叙永县交通运输局调查处理。

3.重庆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调查发现重庆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2月28日晚21时后至事发时未开展路面运行巡查工作,未发现并排除长时间停驶于行车道内的故障车辆,对影响交通通行的交通障碍情况运行巡查不到位,事发路段无视频监控设施,不能通过视频巡查有效开展运行监测,不能及时发现路面不安全行车因素的相关问题,建议移交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调查处理。


05

 事故主要教训


一是网约车经营相关企业对网约车管理混乱,对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失管,涉事网约车驾驶员长期从事非法营运和网约车线下揽客,完全脱离网约车平台管理,且网约车车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导致企业安全管理责任“悬空”。


二是川渝两地相关部门对网约车违法违规行为打击不力,缺乏有效技术手段发现和治理网约车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监管未能形成有效合力。


三是夜间路面安全管理失控,夜间监管执法力量缺失,对故障违停车辆的巡查力度不足,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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